案情描述
我和丈夫于1996年經人介紹認識,感情較好,并在同年5月登記結婚?;楹笳煞蚪洺R蛞稽c小事就大發脾氣,甚至對大打出手。在不能改變丈夫的情況下,我選擇了容忍,以維持這段婚姻。我17年的忍讓、包容及多次的長談都沒有讓丈夫有所改善,卻變本加厲了。我無奈之下,尋求有家團隊的專業服務,訴求離婚。
圓滿解決
在庭上,丈夫矢口否認對我使用家庭暴力,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丈夫使用了家庭暴力,就很難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容林律師隊介入以后,針對這個問題,指導我如何收集證據,我向法院提供了報警回執、受傷的照片、病歷記錄等證據,證明丈夫使用了家庭暴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我提供的證據,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