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我與前夫于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7月份以雙方名義購買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某地商鋪一間。后來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于2013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但調解書未就涉案商鋪進行分割。離婚之后,我多次與前夫協商分割該商鋪的相關事宜,但前夫均無理拒絕。在此情況下,我來到廣東容林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的專業服務,希望分割雙方共有的商鋪,由我和前夫各占50%的份額,同時申請拍賣該商鋪,就所得價款進行平均分配。
圓滿解決
本案的關鍵在于案涉商鋪是否屬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原告張某找到廣東容林律師事務所后,在與原告充分溝通下,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于如何解決本案,李律師給出的意見是:第一,要證明案涉商鋪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要證明案涉商鋪在之前的調解書中確實未進行處理。在律師的協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房地產權證》,用以證明案涉商鋪為夫妻共同財產;提供了《還清證明》,證明涉案商鋪的按揭貸款已經還清;提供《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原被告離婚時未對案涉商鋪進行分割。在原告律師的專業協助下,被告基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對夫妻共同財產一直未進行分割,自知理虧,便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案涉商鋪進行分割,向原告支付其應得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