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我和前夫于2012年5月相識,同年12月登記結婚。2013年生育兒子,婚后我在開平市工作,前夫一直在廣州生活兩地分居,兒子出生后也一直隨我生活。前夫從未承擔父親和丈夫的責任,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無奈之下我訴求離婚,但前夫始終堅持兒子撫養權如果歸他的話,才可以同意離婚。
圓滿解決
在本案中,結合婚生子的現有年齡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容林律師給我的建議是首先在庭審中主張如果撫養權歸我,我愿意一力承擔兒子的撫養費、不需要前夫支付,以表達我對婚生子撫養權的渴望,同時建議我收集證據證明我的經濟收入,證明我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在容林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提供的證據,認可我具有撫養能力,判決兒子撫養權歸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