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市場監督部門無論怎樣優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便捷中小微企業的市場退出。前提都應是企業無未結清的清償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作為企業家,在注銷企業前這3項稅務問題一定要提前處理好。
依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在注銷前應自查企業其他應收款。
企業注銷前尚有未曾出售的存貨一般存在兩種處理方式:
1、直接銷售或轉讓:企業注銷前對其持有的資產直接對外銷售、轉讓,應當按照正常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轉讓不動產的,購買方還應依法繳納契稅。
2、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法規性文件,都規定存貨作為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應當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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