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廣東容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歡迎大家來到普法小課堂,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教您怎樣在戀愛中捍衛自己的權利!
戀人在戀愛期間,一般都會贈送禮物,然而倘若分手,這些贈送的財物是否該返還給對方呢?
來自廣州的劉某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劉某在2019年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女性孫某,兩個人聊天很是投緣,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系,雙方父母對二人也都非常滿意,約定2020年底結婚。戀愛期間,劉某經常給孫某買一些小禮物,在特定的節日也會通過手機發送一些微信紅包。此外,劉某為表示自己的誠意,在2019年8月購置了一輛寶馬轎車,贈送與孫某每天上下班使用。但是好景不長,女友孫某在2019年10月初向劉某提出了分手。王某多次求復合無望后,便提出讓孫某返還之前贈送的車輛、禮物和錢款,但遭到孫某拒絕。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情侶之間贈送的禮物哪些可以要求返還呢?
①情侶間表達愛意的小額禮物:例如鮮花、巧克力、衣服等,因為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屬于戀愛期間禮尚往來的無償贈與,一經交付即發生了所有權轉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還要求。
②戀愛期間消費支出:例如吃飯、看電影等由一方買單而產生的費用,由于其屬于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可能性。并且買單者往往也參與了消費,在買單時已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全部費用,因此不能事后再要求他人共同分擔。
③價值高昂的禮物:例如房產、汽車、首飾等價值不菲的禮物,則需要判斷是否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或是否屬于彩禮的性質。如果贈送的這些財物是具有彩禮的性質或者以結婚為目的,雙方最終沒有結婚,接受禮物的一方一般應予以返還。反之,所贈之物不具備彩禮性質或不是以結婚為目的,僅是情侶之間互贈禮物,則屬于贈與行為,一旦禮物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贈與人一般不得要求返還。